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2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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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224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貳萬伍仟參佰陸拾
  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
  捌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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