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73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6年10月17日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2萬4,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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