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訴字第15號
原   告 丙○○
      庚○○
      壬○○
      辛○○
      丁○○
      乙○○
      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 律師
       張碧華 律師
被   告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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