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3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素真 上訴人即原告 劉育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璟開發潛水企業社、 賴冠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110年度訴字第1843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