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告焋元堂生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俊 男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被告 何青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4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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