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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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一五號
聲請人丙○○︵Gui
SWI乙○○︵Dan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楊鼎章法官陳淑敏法官陳重瑜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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