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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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0八號
聲請人甲○○VAN
th乙○○VOR
Ger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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