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 律師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昇利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上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擴張聲明部分准予訴訟救助。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餘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聲請人身心障礙手冊、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及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經核除原訴已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四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不得再聲請外,關於擴張聲明部分,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再就原訴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則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