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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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57號上訴人甲○○住桃園縣○○鎮○○路○○○巷○弄○號
乙○○○住桃園縣○○鎮○○路○○○巷○○號丙○○住宜蘭縣宜蘭市○○路○○○號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邦賢 律師上訴人丁○○住花蓮縣○里鎮○○○街○○號訴訟代理人 黑有亮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設台中縣豐原市○○路逸仙莊一號法定代理人戊○○住台中縣豐原市○○路逸仙莊一號訴訟代理人 林明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6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李寶堂法官鄭金龍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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