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4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申請重開行政程序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4號抗告人 楊功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陸軍第五地區支援指揮部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堯讚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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