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47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蘊文 律師
王文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 律師複代理人 劉北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