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726號、106年度偵字第16268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再審乃再審權人對於確定判決,以其認定事實錯誤為理由,請求原法院就該案件重新審理之方法。再審因係對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故非屬「確定判決」諸如裁定、不起訴處分等,不問其係有關程序上之事項抑實體上之事項,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而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726號、106年度偵字第16268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請再審,業經聲請人於本院到庭陳明無訛(見本院卷第303頁),依前開說明,上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並非再審之對象,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何秀燕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