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3年度聲沒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參壹壹)及子彈(口徑零點參捌零吋制式)肆顆,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口徑0.380吋之制式子彈4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為,改造手槍係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槍金屬槍身、土造金屬滑套及土造金屬槍管組合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子彈4顆,均係口徑0.380吋之制式子彈,經檢視,彈底標記3顆為AP380ATUO、1顆為WIN380AUTO,認均具殺傷力,茲有該局刑鑑字第0910210132號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稽,均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