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0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086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菊蕾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0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0860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