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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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政府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
竹北建簡字第12號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935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616,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0,08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