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502號
原   告 承昌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來學
訴訟代理人  王人敏
被   告  蔡嘉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里○○000號,有其全戶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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