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30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304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周文祥
被   告  賴台婷
      賴 李春蝶
       李懷玉
       張安宜 (原名: 張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五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50元
合計5,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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