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64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林天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