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63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永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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