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81號聲請人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恕揚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3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指摘前訴訟程序第二審認定相對人為合約當事人係不當,原確定裁定駁回伊之上訴,並有違法,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則未敘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林金吾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