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八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吳定亞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