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569號
原   告  梁嘉琪
被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李岳霖
       姚文亮
       蘇松輝
訴訟代理人  呂紹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應由李岳霖、姚文亮、蘇松輝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
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承受訴訟之聲明有
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
條、第176條、第1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因被告現辦理解散登記
進行清算程序中,由清算人李岳霖、姚文亮、蘇松輝就任法
定代理人,此有被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主文第一項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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