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小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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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杜航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5月16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5,0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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