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岳楊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惠玲 、 王鈞蔚 、 王國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7,68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