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岳楊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惠玲王鈞蔚王國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7,68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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