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   告 黃聯忠
       鄭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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