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胡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就原告主張受讓信用卡債權之事實不爭執,雖以願分期清償
等語置辯。惟原告並不同意被告分期清償,是被告等上揭所辯不
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請求仍屬正當有理。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