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上訴人 簡榮章
簡棟平 簡菀君 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1年度訴字第194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萬0,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