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社子分行法定代理人 蔣東昇 代理人 陳東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26日前鋒招標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翁其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合信鐵材行│基隆一信安一路分│102年12月31日│31,350元│0000000│││││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