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2號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9萬2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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