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張滄田 相對人 蔡春頻張蔡春頻 債務人 黃立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黃立堂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5,97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立堂對聲請人負債65,970,000元,已屆104年11月2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4年12月18日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蔡春頻即張蔡春頻,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東區│旱溪││202│3460.00│全部│├─┼───┼────┼───┼───┼──────┼────┼──────┤│2│臺中│東區│旱溪││202-82│1921.00│全部│├─┼───┼────┼───┼───┼──────┼────┼──────┤│3│臺中│東區│旱溪││202-83│308.00│全部│├─┼───┼────┼───┼───┼──────┼────┼──────┤│4│臺中│東區│旱溪││202-84│370.00│全部│├─┼───┼────┼───┼───┼──────┼────┼──────┤│5│臺中│東區│旱溪││202-85│2.00│全部│├─┼───┼────┼───┼───┼──────┼────┼──────┤│6│臺中│東區│旱溪││202-86│65.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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