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7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林素霞 及張明傑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該2人戶籍地址之回執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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