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貳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2.61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2.61公克,此有該局94年2月4日調科壹字第040003727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足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