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49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稱之附表。
二、票據號碼:173448之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日?(票無記載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應於發票日之後)。
三、聲請人之聯絡電話,以利本院作業之便。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