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視新都會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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