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許承謙
相 對 人 林士權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相對人
住所在台北市中山區,而侵權行為地亦在台北市萬華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自均應由管轄法院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