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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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19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並補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