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35號上訴人 周彥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素珠
周典照 被上訴人 陳天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697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家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