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娟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麗娟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陳貽明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