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8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高士淑被告周致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士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高士淑因被告周致成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交保在案(刑保字第00000000號);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送達證書1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被告部分)等在卷可稽;而具保人高士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1月8日之通知函文1份、送達證書1件(具保人部分)等各在卷足憑;且被告周致成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張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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