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聲請就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後,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惟本件附表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一月,其已逾六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反面解釋,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盜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柒│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捌│││月│月│月│月│月│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刑法第321│刑法第320│刑法第320│刑法第320│刑法第320│毒品危害防│││條第1項│條第1項第3│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條第1項│制條例第10││││款│││││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0月7│95年10月7│95年9月20│95年9月20│95年9月22│95年9月22│95年10月7││(民國)│日│日│日│日│日│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機關││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及案││署│署│署│署│署│署│署││號├──┼─────┼─────┼─────┼─────┼─────┼─────┼─────┤││案號│95年度速偵│95年度速偵│95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95年度偵字│95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字第1356號│第22311號│第22311號│第22311號│第22311號│字第8150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後││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訴字││審││第2115號│第2115號│第2253號│第2253號│第2253號│第2253號│第3951號││├──┼─────┼─────┼─────┼─────┼─────┼─────┼─────┤││判決│95年11月24│95年11月24│95年12月22│95年12月22│95年12月22│95年12月22│96年1月31│││日期│日│日│日│日│日│日│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定││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易字│95年度訴字││││第2115號│第2115號│第2253號│第2253號│第2253號│第2253號│第3951號││├──┼─────┼─────┼─────┼─────┼─────┼─────┼─────┤││確定│96年1月4日│96年1月4日│96年1月22│96年1月22│96年1月22│91年1月22│96年2月26│││日期││(聲請書附│日│日│日│日│日│││││表誤載為95││││││││││年11月24日││││││││││)││││││├──┴──┼─────┼─────┼─────┼─────┼─────┼─────┼─────┤│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叁│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壹│有期徒刑肆││刑│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月又拾伍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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