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72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鴻清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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