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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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22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魏○○(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八日十五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丁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