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 陳黃素 被告 陳泳福
陳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0,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68㎡×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71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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