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拍字第四七五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借款期間為一年,相對人並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二百萬元予聲請人,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之清償,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詎上開借款債務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證。
三、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書記官周玉惠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平方公尺)││││編號│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市區││││││││├──┼───┼───┼──┼──┼──┼──┼──────┼────┼────┤│1│臺北市│南港區│南港│二│460│建│1711│1/288│甲○○│└──┴───┴───┴──┴──┴──┴──┴──────┴────┴────┘┌────────────────────────────────────────────┐│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樓層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及房屋層數├──────────┤││││││││層次│││├──┼───┼────┼─────┼─────┼───┬──┬───┼────┼────┤│1│461│臺北市南│臺北市南港│鋼筋混凝土│二層│陽臺│總計│1/6│甲○○││││港區○○○區○○路一│造,層數三├───┼──┼───┤│││││段二小段│段137巷10│層│78.18│6.48│84.66││││││460地號│弄4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