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 林松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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