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睿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7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體壹瓶(驗餘淨重陸點柒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睿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7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液體1瓶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9.1公克、淨重7.46公克、驗餘淨重6.76公克、純質淨重0.119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足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睿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756號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之透明液體1瓶,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19.1公克、淨重7.46公克、驗餘淨重
6.76公克、純質淨重0.119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足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其上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