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耀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7、6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柒捌公克)、吸食器具壹組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耀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7號、第618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1978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乙醇溶液沖洗,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成分,已無從析離,亦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17、61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白色或透明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淨重0.1978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乙醇溶液沖洗,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應視為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3942號卷第91頁、111年度偵字第2260號卷第42頁)。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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