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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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顧欣如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桃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5、5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陸公克)、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顧欣如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2、563、564、565、5
66、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8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06公克)、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針筒1支,經鑑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62、563、564、565、566、567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述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8公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0106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針筒1支,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而無法析離,應視為第一級毒品,亦為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3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299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卷第61頁、111年度毒偵字第2484號卷第37頁)。從而,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君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