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26號
原告 韓建龍
被告 陳薏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67元,及自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737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3,9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向被告承租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110年5月6
日起至111年5月6日,月租金3500元,押租金3500元。期滿延長租約後,被告復於111年6月15日向原告表示要收回房屋,兩造約定7月15日原告交還鑰匙,被告退還5,380元,惟因原告於當日未赴約,被告嗣即拒絕退還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完成退租之點交,且破壞屋內電視、馬桶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34條、第24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兩造原議定原告應於111年7月15日遷離租屋處,並於同日晚間至屏東市某全國電子專賣店將房屋鑰匙交還被告配偶,被告則退還押租金3,500元、7月部分租金1,880元,然原告並未於當日赴約交還鑰匙等節,業經兩造提出雙方LINE對話紀錄(要旨如附表所示)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其並未取回鑰匙、未當場完成點交,故系爭租約應迄111年8月6日始終止云云置辯,惟兩造原本僅約定於7月15日交付鑰匙,被告亦於對話中明示「我沒有接到鑰匙前,就不算是交屋」等語,足認原告就租賃房屋之返還義務應以交還鑰匙為準。原告雖未於7月15日交還鑰匙,惟業已於翌日詢問交還鑰匙之地點,惟未獲被告同意,原告復於同年7月21日將系爭鑰匙留置於內埔派出所委由員警代為歸還,員警亦於111年7月28日被告製作警詢筆錄時當場詢問被告是否願意接收鑰匙,惟遭被告拒絕,有LINE對話紀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59號卷附警詢筆錄可稽。堪認原告將鑰匙留置於派出所係間接占有系爭鑰匙,並於111年7月28日以委由員警交付鑰匙之方式拋棄對租賃房屋之占有並提出給付,依前揭規定,被告拒絕受領,自屬受領遲延。則原告得請求被告退還之租金(111年7月28日至同月31日共4日)應為(3,500元÷30×4=467元),逾此範圍則無所據。
㈢、又乙方(承租人)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出租人)3,500元整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為系爭租約第5條明定。被告抗辯原告損壞屋內設備如電視、馬桶,則為原告否認。被告雖提出照片為證,然審酌被告提出之照片並無拍攝日期,且畫質模糊,尚難遽以此認定前開設備有因原告不當使用而發生損壞。且被告自承並未實際購買新品替換,所提出者僅為估價單,則被告抗辯受有損害之金額亦無從認定。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造成之損害及金額,本院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則依前揭租約約定,被告即應於原告遷空交還房屋後退還押租金3,500元,原告於111年7月28日已履行其返還租賃物之義務,業如前述,原告請求被告返還3,500元押租金,即為有據。
㈣、綜上,被告應退還3,967元(計算式:467元+3,500元=3,967元),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㈤、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依兩造勝敗比例命分別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附表
日期
原告
被告
111年7月15日
19:36
電費我是用上期抓。
那押金不用退哦
19:40
~
19:42
117×10=1170
電費
45×10=000
0000-0000-000=0000
0000+1880=5380
要退你5380
不過要麻煩你清,你的東西,還有垃圾唷!
希望至少是我租給你時的原貌
21:49
~
21:50
我先生已經在門市等你了唷
等到10點唷!沒到他就回去了,只好改天在約
111年7月16日
7:40
抱歉,昨晚忙著搬家手機沒電,忙完半夜就沒有回覆,我那邊東西都搬完,但是~地板沒有掃過,垃圾也沒有丟,不知道房東太太可以幫我處理嗎?那退我的金額我拿5000元就好,380就麻煩房東太太的打掃清潔費,如果可以,晚上看約市區哪裡面交把鑰匙歸還,不然就等我有空回美和整理後在通知您
111年7月18日
11:15
陳小姐回覆一下,看垃圾是您可以幫忙處理掉我貼補380元給您,不然就是我打電話去鄉公所問看看可以去幫忙清
這位先生,說要週日交屋是你!我先生請假好了!結果你!臨時起意改週五,說要交屋就要交屋。我也順從你了!結果你賴不回,我先生的電話也不接!讓他等到22:30!
所以只要你沒交屋的一天,就算還是租屋一天!
就看你何時交屋!
日期不詳
憑什麼我要幫你收尾?!清理你的垃圾!?
鑰匙在你那?完全還沒交屋,我憑什麼進去?
所以我沒有接到鑰匙前,就不算是交屋!
111年7月20日
15:12
~
16:01
我們把垃圾清空
期待法院見
陳小姐,房子還沒完全退租,你們竟然開門進去還沒鎖
這點我可以告你們私闖民宅
合約書跟鑰匙還在我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