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竹簡字第99號原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捷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呈起訴狀繕本,由本院代為送達予被告捷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丙○○。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恬如